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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炒人是否更容易
日期:2008-6-11 14:01:47 来源: 责任编辑: 浏览: 

  在3月份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案请求修改刚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至少要取消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从而又引发了广泛争论:《劳动合同法》是否脱离了国情,超越了中国企业能够承受的成本限度,对于劳动者给予了过度的、超前的保护?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陈步雷认为,上述争论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配套立法工作,是有直接影响的。事实上,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就是社会争论较为激烈的结果。针对《劳动合同法》实行了对劳动者过度保护的舆论,实施条例的草案作了技术性的处理:把《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归纳,让用人单位看清楚了“原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如此解除的”。而且由于这些法定情形或者法定事由缺乏更细致具体的规定,或者也无法作出更细致具体的规定,因而难免助长强势当事人——用人单位的不受约束的单方意志、单方行为,由此让人们产生了《实施条例(草案)》又更多地照顾了资方利益的印象。

  那么此次《草案》是否真的将利益调整侧重倾向企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认为,《草案》有好些条文将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精神拧过来了。比如《草案》第六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在给用人单位开一个可以钻的法律空子,因为现在我们社保制度不完备,单位可以采用买断工龄等方式事先诱逼劳动者签“我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书,然后他随时可以让劳动者在一个月走人,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草案》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那么,此次《草案》的价值取向是否就完全背离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精神?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全国总工会的郭军就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他也承认《实施条例(草案)》并不是只向劳动者倾斜的,如“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超过1个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只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方面都体现了《草案》保护用工单位利益的意思。

  针对目前一片《草案》是“向企业妥协、弱化劳动者权益”的声音,公众又该如何理性看待呢?一位资深劳动法专家认为,如果对立法位阶稍有认知的话,理应知道“草案”不过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实施细则”,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系“草案”的上位法。“草案”不但不能与两部上位法相冲突,还必须在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内就规定不明的条款进行具体化。换言之,“草案”不可能是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还有哪些问题待解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引发热议,粗略看来,草案对此并无“创新”,甚至本应由实施细则予以具体解释的“严重违反制度”、“严重失职”、“严重困难”等模糊之语,“草案”依然模糊,可操作性仍然缺失。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这个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连续”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两个“连续”该如何解释呢?间断多长时间仍然可以被视为“连续”呢?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家里休息了几天,再回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也视为“连续”呢?《草案》中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操作起来也没有明确的方向。

  何谓公平合理原则?《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这一条的本意可能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恶意为劳动者降低工资报酬或者调整岗位等现象。但是,难道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是降低其报酬就能被认为是“不公平、不合理”吗?“公平合理”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

  何谓“非主营性业务工作岗位”?《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日益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今天,如何界定劳动岗位是否属于“主营”面临潜在困难:是按照不同业务的赢利比重来划分?还是按照企业的注册牌照来划定?抑或是按照人员多寡来确定?因此,像“非主营”这样的字眼也有待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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